在明确
雇佣关系与
劳动关系的区别时,我们可以通过如下几个角度进行深入剖析:首先,需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必须
办理营业执照抑或是需遵守相关的登记备案程序。
劳动关系是由
劳动法则所规范并约束的,用人单位同
劳动者之间因这种关系所形成的
法律关系。
依据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主要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政府机构、公立部门乃至社会公益团体,这类用人实体都处于法律赋予的义务之中,即刻将办理
经营许可证或照例进行登记、备案。
然而,雇佣关系中涉及的雇主则是上述五类实体以外的性质并不相同的实体,它们通常缺乏直接的用工权力。
因此,我们可基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或遵循规定的登记备案程序来判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差异。
其次,衡量用人单位同劳动者间有无产生行政隶属关系也是关键。
在劳动关系中,这种隶属关系呈现出更为具体的特征。
但是在雇佣关系中,尽管雇员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雇主的监督、管理及指导,但他们与雇主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行政从属关系,雇员仅按照雇主的意愿执行任务,以获得相应的报酬,且这种明确性并非始终如一。
最后,我们要着重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否突显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
相比而言,雇佣关系只要雇主与雇员能够就某些方面达成共识,
雇佣合同即可视为生效;
可是在劳动关系中,除了须满足双方的约定之外,国家也对劳动者的薪资待遇、福利保障等方面做出了硬性的规定,这恰恰体现了国家意志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雇佣关系的相关司法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
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