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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无需赔偿

若企业员工触及以下几种情况,则可能无需承担赔偿义务:首先是在试用期内,由于表现不佳而被鉴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其次是涉及到严重违反本公司内部规则、章程的行为;
再次是严重渎职,隐瞒真相,甚至干扰企业营运,给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的情况;
此外,若劳动者同时和其他用人单位存在雇佣关系,其行为已经严重干扰到原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原用人单位已经指出问题并要求其纠正的情况下,劳动者依然拒绝改变的话,也将受到企业的解雇惩罚;
再者,当《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明的情况出现时,导致劳动合同成为无效内容的时候,企业也是可以免责;
最后是如果员工因为犯罪活动而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话,企业同样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若企业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地解雇员工,则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说来,根据员工在企业服务年限长短,按月向该员工支付对应金额的工资作为补偿,大约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员工过去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当然还有基于一些法定情形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因此员工需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这是指当劳动者患有疾病或者遭受职业伤害,在医疗期满之后仍然无法胜任原岗位,或者被诊断出患有疑似职业病疾病,在接受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劳动者在本单位因为遭受职业病或者工伤,被完全或部分剥夺了劳动力的时候,劳动者都将无法领取经济赔偿金
同样,对于在规定医疗期限内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的员工,女员工在怀孕、分娩、哺乳等特殊时期,以及连续在本单位服务长达半个世纪之久,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仅差五年的员工来说,即使是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他们也无需承担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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