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
工伤而需暂停工作的职工来说,他们休息的必要性须得到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支持与确认。这主要是由于
工伤认定仅是对事故本质特征的判断,并不足以反映出员工是否必然需要休养。因此,当员工处于工伤休息期时,他们需要向所在单位提交由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以证明其确实需要休息,进而获得相应的假期批准。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