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机构频繁地
拖欠薪资,致使
劳动者无奈之下不得不选择主动离开,该用人单位应对此情形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而当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给劳动者应得的
劳动报酬时,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亦需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就此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当事人可依法向当地
劳动争议调解部门提交相关
申诉请求,并通过调解、
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