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受害方有权请求
赔偿其消耗的营养费用。具体而言,这可能涉及两种情况:
首先,当
受害人身心处于年幼期、衰老阶段或是由于遭受了严重的伤害使得身体某些特定部位无法正常摄入食物时;
其次,营养费用的钜大与否需要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和性质进行精确评估。在很多情况下,如果身体受损较轻,无需接受医院的住院治疗,那么通常情况下,营养费用是不会被列入赔付范围之内的。对于程度达到
轻伤及以上级别的受害人,法律规定应当赔偿其所消耗的营养费用,并且这些费用的赔付期限应该是从受害日开始,直到伤患基本痊愈并停止治疗为止。
值得注意的是,计算营养费用的公式较为简单,即营养费用
赔偿金额=根据
医疗机构的审慎建议酌情支付的额度。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