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者因遭受
工伤而导致的受伤情况,将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之规定,有权获得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其金额根据员工在公司服务年限与所受伤害程度共同确定,这笔款项相当于劳动者七个月的个人平均
工资标准。
此外,
停工留薪期间,员工原本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由雇主以月度为计算周期,按时支付给劳动者。
2.对于因工伤导致的
医疗费用及康复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劳动者也有权利要求雇佣方予以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治疗过程中所使用的药品、器械等物品的价格以及让患者进行身体功能恢复训练所需要支付的各项费用等等,这些都要由雇主负责购入并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3.在劳动者身体状况无法继续胜任现职位时,雇主有义务协助劳动者寻找下一份工作,并承担为劳动者提供前往外地寻找新工作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确保劳动者能够顺利完成转岗程序。
4.若
劳动关系被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同样有权获得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这笔钱款的多少取决于劳动者在公司的服务年限和
工伤等级等因素。此外,除了上述款项外,还有可能存在其他一些必要的补偿或
赔偿费用,例如
误工补贴、工伤津贴等等,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