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法律
法规中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所述,对于因公导致身体残疾程度达到七级至十级的员工,工伤保险基金将依据其受伤情况给予相应程度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其中,
七级伤残的标准是员工13个月的平均
工资,八级标准则为11个月,
九级伤残为9个月,最后是
十级伤残,七个月的工资即可。在此基础上,当劳动
期限届满时,若
劳动者决定提前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或雇佣合约,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将会承担对员工发放一次性的
工伤医疗
补助金,而用人单位则需承担向员工发放一次性的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
至于这两者的具体金额和标准,则需要参照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