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即是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缴纳
社会保险责任的基准线。以本地上一年度月平均
工资标准为基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再协商确定各自所需支付的金额。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社保缴费基数应位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区间内。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起合法的
劳动关系后,便可依法享有诸多法定福利待遇。
首先,关于缴费基数上限,即职工工资收入超出上一年度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分将不予计入缴费基数;
其次,关于缴费基数下限,即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情况下,则以上述平均数的60%作为缴费基数。
此外,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设有上下限之规定,其中最低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以及非本市
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而私营
企业法人、股东及个体工商户业主则须达到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
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
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