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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协商不要劳动仲裁为什么

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时,为何主张尽可能地进行和解而非采用仲裁途径呢?
首先,证据的搜集存在难度且所需时间极其漫长,这无疑加大了诉讼的负担。
其次,作为实体的用人单位来说,他们当然并不愿意亲自涉及到仲裁环节,因为这无疑将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基于实实在在的法律规定,对于企业的监管制约更为严格,大多数权益保障都是优先倾向于劳动者这边,反倒是用人单位需要承受更多的法律责任。因此,基于这种当下的法律环境,于用人单位而言明显处于相对不利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新修订: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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