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务派遣公司辞退员工却不愿给赔偿金,员工可先与公司协商,要求其说明辞退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向公司表明应支付赔偿金的法律依据。
协商不成,员工可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记录、辞退通知等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在1年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确认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者可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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