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累积达到十五年的情况下,最高能享受二十四个月的
失业金待遇。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条例,对于已经积累了不超过五年的
失业保险缴纳金而言,依照规则其失业者有资格领取长达十二个月的
失业保险金用于基本生活所需;对于已经积累了五到十年以上的失业保险缴费金而言,其实施的失业保险计划规定,失业保障的期限将延长至统一标准的18个月;而对于那些已经积累了十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缴费金的人们来说,其享受的失业保障期限则会增加至二十四个月之久。失业金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失业保险金。所谓失业保险金,即是由法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依法向那些符合支付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支持,这是作为失业期间失去
工资收入的一种短期的暂时性的
经济补偿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