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离职人员的薪酬应在完成相关的
劳动合同解除事宜时予以一次性的全面结算。
然而,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对于此类问题可能存在差异化的规定:
1.部分地区明确要求在离职当天进行薪酬结算;
2.另一些地区则允许适当延迟薪酬结算时间;
3.还有一些地区则允许在
离职手续全部办理完毕之后再行结算或者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因此,关于公司何时结算离职员工薪酬才符合法律规定这一问题,一般而言,员工离职之际便应进行结算。然而,具体到各个地方的具体规定,您可通过查阅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来获取更为详尽的信息。
《广东省
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深圳市
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
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