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公司的一名员工不幸罹患癌症,根据现行的
劳动法规,公司应当采取以下相应措施以保护该员工的权益:
首先,确保该员工不会承担过度繁重的工作压力;
其次,如果该员工在经过法定的
医疗期限治疗之后仍然无法胜任原有的工作岗位,公司可以给予适当的
经济赔偿并依法解除与其之间的
雇佣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赔偿的计算依据应当为该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也就是说,每多服务一年就应当获得相当于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
最后,如果在医疗
期限届满之际,该员工依然难以胜任原有工作岗位,或者甚至无法接受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其他工作职责,那么用人单位有权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该员工,待三十日期限届满之后,即可依法解除与之签订的
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