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病假的薪资福利政策:
首先,关于病假期在两个月之内的情况,其基本薪酬、级别
工资、
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教育与卫生领域特殊提高部分、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等福利性补贴需全额予以计算发放;
其次,若病假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延长至2到6个月之间,则自第三个月开始,对于
工龄未满十年的员工来说,基本薪酬应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应全额计发,而工作性津贴则应按50%计发,若该事业单位尚未实施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制度,则岗位津贴应按80%计发,
绩效奖金也应按50%计发;
最后,对于工龄已满十年的员工而言,基本薪酬和生活性补贴应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同样按50%计发,若该事业单位尚未实施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制度,则岗位津贴应按80%计发,绩效奖金也应按50%计发。
此外,若病假期超过六个月,则自第七个月开始,对于工龄未满十年的员工来说,基本薪酬应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应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将停止发放,若该事业单位尚未实施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制度,则岗位津贴应按60%计发,绩效奖金也将停止发放;而对于工龄已满十年的员工而言,基本薪酬应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应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将停止发放,若该事业单位尚未实施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制度,则岗位津贴应按60%计发,绩效奖金也将停止发放。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那么该员工在本年度的考核中将无法被评为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级,同时年终一次性奖金也将停止发放。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
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