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工伤条例》之规定,被认定为
九级伤残的工伤员工,将得到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其金额等于该员工九个月的本人平均
工资。对于那些因工受伤并评定为七级到
十级伤残的
劳动者来说,他们将享有如下待遇:
首先,由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
伤残级别向其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这笔款项的具体数额是根据不同级别进行计算的,其中
七级伤残对应的是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则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以此类推,九级伤残对应的是9个月的本人工资,而十级伤残对应的则是7个月的本人工资。
其次,当劳动或
聘用合同到期时,或者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时,他们还可以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至于这两笔款项的具体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