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
法规,若
劳动者希望提前结束与用工单位的
雇佣关系,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向该单位作出告示便可生效。
同时,在
试用期间内的员工,只需提前三天向上级主管部门
递交辞职申请,同样能够顺利
解除劳动合同。不论聘用方是否对此表示赞同,只要符合法定的离职程序并得到妥当的解答和处理(建议保留申请离职时所提交的申请函副本等相关证明文件),就可以按照预定的时间安排离开公司。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以上相关的法律规定源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七条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