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因上班途中的意外跌落而受伤并不一定能够被明确界定为
工伤范畴。
倘若
劳动者在步行
上下班过程中自行滑倒,那么这种情况将无法被评估为符合
工伤认定标准。
反之,若因为某些并非由劳动者主观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例如遭遇行人穿越人行横道、车辆违规行驶等行为所引发并导致瞬间跌落受伤的情形,这类情况便可能得到认可,视为在合理上下班时间内因遭受交通意外所造成的
职业病。
根据现行相关
法规,劳动者在往返于工作场所和居住地的路径上,只要受到非其自身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或由于城际铁路、客轮渡河以及火车运行中所引发的
安全事故,都有可能被判断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