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问题,我们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严格规定,例如《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五十五条以及《
行政复议法》的第九条和《
行政诉讼法》的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条款,无论是用人单位或是
工伤职工及其
近亲属,只要他们对劳动行政部门所作出的
工伤认定结论存在异议,就应遵循法定程序,在工伤认定通知书被送达到其手中后的60日之内,依法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
行政复议的请求;或在六个月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认为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存在
误判,同样需要按法律规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经由法院判定或裁决已生效且
当事人对其中有关工伤认定结论存在异议者,若确信存在错误,可提交再审申请,但这并不能妨碍原判决或裁定的有效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