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作为一项社会公共事业的风险分担机制,其运转背后的理论基础主要涵盖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该机制支持在众多劳动工作者以及失业人士之间平均分配风险;
其次,它致力于在同一位
劳动者在下岗失业期间与正常工作时期之间实现风险的有效分散处理。
正因如此,对于那些并未面临失业困境的劳动者,我们并不建议他们申请领取
失业保险金。
同时,在这类情况下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也不会得到退还,而是应被全额纳入到失业保险基金之中进行统一调配使用,这无疑是符合失业保险制度设立初衷的。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