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
雇佣关系并确定
经济补偿额度的规定如下所述:
参照
劳动者在贵公司/企业所服务的期限,以每个满周年为基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其平均每
月工资水平的报酬作为补偿。
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未达到完整年度的劳动者,将按照实际服务天数折算为一整年进行计算;
对于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将支付相当于其半个月平均
工资水平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