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正常工作日内遭受不幸逝世,是否能够划归至
工伤范畴,首要取决于此项事故产生的根源所在,即活动是否直接因执行工作职责而引发,若答案肯定,那么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通常情况下是有可能被认可为工伤的。
在进一步确定伤亡是否属实,必须从两大层面做出深入剖析和辨验:
首先是受害者所承受的伤害是否与其正在履行的岗位职责有直接关联性;
其次,关注
受害人的受伤事件与执行职务之间的因果联系及其明确程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