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江门法律咨询 > 江门工伤认定法律咨询 > 工伤认定书没给本人怎么办

工伤认定书没给本人怎么办

付* 广东-江门 工伤认定咨询 2025.12.27 04:09:08 354人阅读

工伤认定书没给本人怎么办

其他人都在看:
江门律师 工伤赔偿律师 江门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职工未收到工伤认定书时,可通过与用人单位沟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身获取工伤认定书的合法权益。

1.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其提供工伤认定书。用人单位作为工伤认定流程中的相关主体,有义务接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送达的认定书,并及时转达给职工本人,职工可明确向用人单位提出获取认定书的需求。

2.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职工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反映未收到认定书的情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负责工伤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有责任确保认定结果准确送达职工,职工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该部门查询认定结果,并直接领取工伤认定书。

3.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存在拖延或拒绝提供认定书的情况,职工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依法维护自身获取工伤认定书的合法权益,督促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2025-12-27 08:48:01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其提供工伤认定书。用人单位有义务接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送达的工伤认定书,并及时转达给职工本人。
(2)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职工可向作出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反映情况,说明未收到认定书的事实。职工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该部门,直接查询工伤认定结果并申请领取认定书原件。
(3)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存在拖延或拒绝提供认定书的情况,职工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获取工伤认定书的合法权益。

提醒:
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后应主动跟进认定进度,若未按时收到认定书需及时采取上述措施,避免因缺少认定书影响后续工伤待遇的申请或相关权益的主张。

2025-12-27 07:53:19 回复
咨询我

(一)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其提供工伤认定书。用人单位作为工伤认定申请的常见主体,有义务在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送达的工伤认定书后及时转达给职工,职工可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提供认定书的要求。

(二)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职工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作出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询,并申请领取属于自己的工伤认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工伤认定的负责机构,有责任确保职工获取认定结果。

(三)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拖延或拒绝提供,职工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要求相关部门依法送达工伤认定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2025-12-27 07:13:51 回复
咨询我

先与所在单位沟通,要求其交付工伤认定书。根据相关规定,单位有义务接收并及时将认定书转交职工本人。

若单位拒绝配合,可向负责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反映未收到认定书的情况,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该部门查询并领取认定书。

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存在推诿或拒绝提供的情形,职工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获取工伤认定书的合法权利。

2025-12-27 05:22:16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职工未收到工伤认定书时,可通过与用人单位沟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反映或依法维权的方式获取认定书。

法律解析:
职工依法享有获取自身工伤认定书的权利。首先,职工可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其提供工伤认定书,因为用人单位负有接收并及时转达该认定书给职工的义务。其次,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职工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并凭有效身份证件前往该部门查询并领取认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为工伤认定的负责主体,有责任确保认定结果送达职工本人。最后,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存在拖延或拒绝提供的情况,职工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获取工伤认定书的权益。如果在获取工伤认定书过程中遇到阻碍,或者对具体操作流程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针对性的帮助。

2025-12-27 04:42:0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的表现:一、从书证的形成时间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书证通常是在案件或纠纷发生之前就已经形成,如借条、合同、遗嘱、营业执照等,它们在诉讼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而不是通过诉讼中的行为产生的。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的文书。因此,从形成的时间考察,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书证。二、从客观性考察,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书证与物证都有一个根本性特征,即客观性。书证的客观性是指,书证的内容不以诉讼中办案机关或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书证形成之后,办案机关或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只能去发现它、收集它、认识或判断它,而不能改变其原有的内容。这种客观性与书证本身反映的思想内容具有主观性并不矛盾。如书面遗嘱,它反映了财产所有人处分财产的意图,这种意图具有主观性,但是这种反映主观思想意图的文书一旦形成之后,它就是客观的,办案人员只能审查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图改变其中的内容。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上述书证应具有的客观性特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作的综合评判,其中必然包含了有关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和判断。这种主观认识有可能与客观相吻合,也有可能不一致。三、从制作主体和制作的目的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书证一般是当事人、其他个人或单位制作的文书和其他材料,其制作的目的往往是为了陈述事实、确认、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等,而不是为了处理诉讼中的相关事宜。如合同书签订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由相关的有权机关制作,其目的是为了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而不是为了确定诉讼中的相关事宜。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而且制作的目的就是在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以便于对案件作出处理,包括是否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问题。四、从审查的方式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公安司法机关对书证审查时,其重点在于书证与案件有无联系,书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为相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特定书证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但在诉讼中,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其重点在于制作人员是否尊重了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制作人员的资质和水平以及制作人员是否遵守了相关的职业操守等。由此可见,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判断与书证有很大的区别。因此,不能仅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认为其就是书证。如果按照这种理解,那么,证言笔录、口供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固定物证的照片、勘验检查笔录,甚至于鉴定结论无不符合书证的特征。显然,如果认为某份材料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反映案件事实,就断定其为书证,未免有将问题简单化之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道路以外的事故也要作出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予以澄清,虽然还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并在认定书中予以载明,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来看是一种证据,且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他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起着三个方面的作用,其一便是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就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此外,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与民事赔偿案件中,又起着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的证据作用。也就是说,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三种不同责任领域的证据,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但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第一,这三种类型的诉讼中,其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程序、证明的目的、证据的要求、证明的标准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和差异,尽管很多证据可以同时作为这三种程序的证据使用,但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能让其当然成为认定事实与承担责任的依据事实上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确实如此,只要有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都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判决。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工伤赔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