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等级的评定根据其严重程度进行划分,
致伤程度共划分为十个等级,其中最为严重的便是第一等,而相对较轻的则是十等。
劳动机能上的障碍也被细化为更具体的情况:
分别为生活无法自理、生活大部分无法自理以及生活部分无法自理这三种不同程度的状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
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