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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假是6个月只有1天吗

在我国,孕妇享有特定的产假福利政策,具体来说,产检假期的规定为:
自孕育后的第六个月份算起,每个月可以拥有一天产检假期;
当抵达怀孕的第七个月份时,仍可继续使用已有的产检假期,同时还能够新增一天的产检假期;
而在怀孕的第八个月份期间,将有资格享用两天的产检假期;
针对怀孕的第九个月份及其以后的时间内,每个月都有四天的产检假期,但是这其中包含了原本就具有的两天预产期假期,计入总天数内计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最新修订: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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