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我国各个领域的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众多如建筑公司等各类施工企业现今聘用了极具规模的人员群体,其中包括了广大的
农民工群体。
在不幸遭遇
伤亡事故以后,各方
受害人(含伤者以及亡故者
家属等
当事人)可依据个人的权益与价值取向,选择采取
侵权诉讼或
工伤认定的方式进行索赔。
针对侵权诉讼途径,首先需要对相关赔付项目及其具体金额进行核定与计算;
同时,我们也需清晰界定和明晰事故责任的承担分配问题,尽管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受害人方所承担的事故责任相对较轻,然而依然有必要对其负有相应的事故责任有所认知。
终极目标就在于结合以上两点,从而精确地制定出最终的赔付款项,并与协议签署方达成共识。
至于工伤认定途径,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所谓的“
工伤”问题。
当前,社会各界普遍认同这样一种观点——只要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属于工伤范畴的,那么对于受害人而言,他/她在此次事故中所承受的责任便全然被减轻或者撤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