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顾名思义,是指在特定场合下,由于种种因素导致原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缔约方——也即企业——已无法维持并继续
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从而引发了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
这样的变故在现实中具体体现为企业可能会由于诸如经营体制的调整、内部组织架构的变革或其它一些不可预测的原因,使得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失去了继续履约的补助和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以上提到的情况里,如企业进行合并或分立,亦或是更换
公司名称、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投资人等重要事项,这些都不会直接影响到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和正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