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通常情况下,保密责任作为法律的直接规定或附随于劳动合同之中的重要任务,无论雇主企业及员工是否签署关于保密协议的相关文书,员工都具有维护商业机密的法定义务。然而,竞业禁止则源于雇佣方和受聘者之间的必要商讨达成的契约,如果双方并未对其进行任何明确的约定,那么雇员便无需承担竞业禁止的相应职责。
2、保密义务通常会要求责任人必须守口如瓶,严密保护商业机密,其重点在于禁止泄漏,相比之下,竞业禁止义务则要求受约束员工不能在竞争对手企业中担任职务或者自主经营与前雇主相竞争的业务,这主要重视的是禁止行为的施行。
3、对于接受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而言,他们所应尽的职责仅限于机密信息的保守与控制,并不妨碍他们个人的就业权利;但接受竞业禁止义务的劳动者们,他们所面临的压力明显加重了许多,因为这种义务不仅涉及机密信息的保密,更进一步限制了他们寻找新的工作职位,甚至连参与其他竞争业务也被禁止。
4、保密义务的期限一般较为持久,只要商业机密仍然存在,受制约劳动者的保密职责就不会消失;然而,竞业禁止的期限相对来说却较为短暂,最多不会超过两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