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通常是指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或完成特定项目,而要求员工在合法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参与原来职务所负担的工作任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若企业计划安排员工加班,需首先征得员工本人同意;
然而,尽管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协商并非强制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安排员工加班。
实际上,企业对员工的加班安排应视为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作安排同等重要,如果员工拒绝接受加班安排,则相当于拒绝执行工作任务。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