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切记,如果连续旷工达至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贵公司将会保留终止与您的劳务关系的权利。
此外,当您毫无合理理由而频繁地缺勤,且经过我们的耐心劝导及教育仍未见改善,我们也会依据相关规定,对您采取除名措施。
在此过程中,请您理解,我们不会向您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
为了确保公正公平,在对您进行处罚前,我们会深入了解事件真相,收集充分的证据,并得到相关部门领导的确认后,方才做出决定。
同样重要的是,在我们单方面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时,我们会首先知会工会组织,若工会认为我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合同条款,他们有权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处理方式。
对此,我们会认真考虑工会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他们最终的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