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差过程中,员工必须时刻保持与客户的紧密联系或者完成其他必要任务,工作时间相对自由,但是也必须充分考虑到出差途中的饮食、休息等实际需求,这无疑形成了一种短期内的非定时工作模式。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员工在出差期间恰巧遇到双休日,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则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首先,我们来探讨第一种可能出现的情况。
假设在这个双休日里,员工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付出了额外的劳动,那么就应当被视为加班行为。
此时,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给予补休假期,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资水平两倍的工资作为补偿。
其次,我们来看第二种情况。
如果在这个双休日里,员工并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劳动活动,而是处于完全的休息状态。
虽然在出差地休息的环境和条件可能无法与在家乡相比,但是由于员工并未为公司带来任何经济收益,所以这个双休日并不属于加班范畴,用人单位无需另行支付加班费用。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