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依法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几种法定情形:
首先是由于用人单位方面原因导致劳动者不得不提前离岗;
其次,若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发起协议协商,进而达成劳动关系解除的共识;
再次则是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这通常取决于客观情况;
另外,经济性裁员也被视为合法理由之一;
最后,当劳动合同到期之际自然终止、或者因为用人单位身份权利消亡而导致劳动合同自动终止,这些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