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员工有权选择结束与雇主的劳动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可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从而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
而作为例外情况,若劳动者处在试用期以内,则需在离职前三日通知雇佣公司,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对于那些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有疾病或遭受工伤的员工,雇主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来解除其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该名劳动者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雇主仍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雇佣条件;
(2)严重违反了雇主的规章制度;
(3)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雇主带来了重大损失;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这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产生了严重影响,或者经过雇主提出,仍然拒绝改正;
(5)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