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贵司未能及时履行工伤申报义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工伤申请的,身受工伤或承受职业病伤害的员工以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家属、代表职工权益的工会组织有权在事故和/或是他们被确诊、定性为职业病的日期开始算起的一年之内,自行提出工伤申请。
贵司则应该从导致员工受到伤害事件发生的日期,或者是他们被确诊、定性为职业病的日期开始算起的三十天之内,提交工伤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