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请求企业补充缴纳社会保障费时,对于劳动者而言无需提供额外资料。
然而,针对用人单位,其需向有关机构提供以下四种材料:
1. 劳动者的个人人事档案以及由企业编制的《社会保险人员补缴申报表》;
2. 与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原件;
3. 劳动者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初始工资表格及其盖有公司公章的复印本;
4. 用于计算补缴时段内企业需承担费用的原始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