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员工存在以下所述的受伤情况,则可以被判定为工伤:
在因公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而遭受了伤害,或者因为意外事故而失去了踪迹;
在工作时间之前或之后,在工作场所范围之内,从事与工作直接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的工作时,因为突发事故而受到了伤害;
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之内,因为工作原因而遭受到意外事故的伤害;
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