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功办理退休手续之后,职工自此将能够享受到由社会保险提供的福利保障,这也意味着他们失去了作为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身份,此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更倾向于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因此,此类情况便无法受到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调整,自然也就无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其所遭受的“工伤”进行认定。
在此种情形下,我们应该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对此类问题进行处理。
对于那些选择在退休后再次返回职场的人士来说,一旦遭遇所谓的“工伤”事件,我们应当将其视为在从事雇佣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
在此情况下,雇佣单位(即聘用方)理应对此负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损失、护理费用、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购置费用、必要的交通费用以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等等。
若不幸导致受害者死亡,还需支付丧葬费用以及死亡赔偿金等额外款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