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采纳了经济补偿金等于基础数额乘以持续期限的公式作为计算方式。
关于持续期限部分,我们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所在单位中的连贯工作时间来支付相应的工资,即如果劳动者在该公司的工作时间达到一年,则可以得到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若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视为一年进行计算;
而对于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我们将给予其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至于基础数额,我们规定为劳动者的月工资。
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同时,我们也明确了月工资的计算方法,即劳动者的月工资应当按照其应得工资进行计算,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足十二个月,那么就需要按照实际工作的月份来计算平均工资。
此外,我们还设定了劳动者月工资的下限,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我们将会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