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温补贴方面的法律规定如下:
当雇主未能采取有效手段使工作环境温度降至33摄氏度以下,并且需要员工在高温(35摄氏度以上)天气进行户外露天作业时,他们有义务为员工提供相应的高温补贴。
关于高温津贴的具体金额和发放方式,应该由各个省或直辖市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与相关政府部门共同制定。
此外,向员工发放的高温津贴应当被视为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