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雇员由于雇主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任一情况而选择离开,那么雇主有义务向该名雇员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经济赔偿金将依据雇员在当前工作单位所任职的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即支付为期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若雇员任职超过半年但不足1整年的时间,则视为已经服务了整整一年;
对于未满6个月的雇员,则需向他们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