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员工受伤期间的薪酬福利标准应与其正常上班时相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其每月工作绩效进行核算并支付给当事人。
若受工伤员工被鉴定为伤残程度,则其原有薪酬福利待遇将自动停止发放,转而享有相应的伤残补贴。
停工留薪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12个月;
如因病情严重或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可适当予以延长,但是延期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