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女性员工在怀孕之后,或是进行流产或者是计划生育手术之前,用人单位以及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携带相关的申报材料前往所属区域的社会劳动保险处的生育保险窗口进行登记;
(2)经过工作人员的认真审核与核实之后,将会为符合条件的生育女职工颁发医疗证;
(3)当生育女职工的产假期满三十天之内,用人单位或者是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工作人员需要再次携带相关的申报材料前往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的生育保险窗口进行待遇结算的办理;
(4)在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严谨的审核与核实之后,将为生育女职工支付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津贴。
《社保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