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是有权利决定是否撤销诉讼的。
当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双方当事人都有意愿进行和解并达成一致意见时,申请人是有权向仲裁机构提交撤诉申请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已经决定撤诉,那么他们就不能再以相同的理由重新发起仲裁申请了。
只有当另一方当事人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时,仲裁机构才可能会拒绝受理该仲裁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