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女士退休离任之际,通常情况下并无住宅津贴的支助,然而却享有住房公共基金的收益权。
现阶段我国正在积极推行公积金体制。
对于住宅相关事宜均应严格按照该规定执行。
当您初入职场即开始缴纳住房公共基金,直至离开工作岗位退休之时,便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提取或在符合相关法定情形之时便得以实现名下基金的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