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在实施裁员行动前的三十天内,向工会或全体员工阐述具体事宜,同时提供涉及生产运营状况的详尽资料。
其次,制定详细的裁员计划,其中需包含:
被裁撤人员的名单、裁员具体日期及实施步骤,此外还应明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方法。
请注意,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以下人员:
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且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员工;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接下来,将裁员计划提交给工会或全体员工进行讨论,并根据他们的反馈意见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然后,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报裁员计划及其相关的工会或全体员工的意见,同时认真倾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建议。
最后,由用人单位正式发布裁员计划,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依照相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开具裁员证明书。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