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经济适用房价格的相关策略如下所述:
首先,将参考并依据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当地普通商品房价格以及市场上的整体价位进行精准评估和确定;
其次,设定的利润率需严格遵守不超过3%的标准,以确保公平合理稳定的市场秩序。
在此基础上,对于实际购买面积仅在核准范围内的部分,可按照事先核准的相应价格进行交易;
然而,若购买面积超出了核准范围,则超出部分将无法享受到政府提供的任何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