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支付定金的一方之故未能确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该方并无权利要求返还定金;
反之,倘若由于接受定金的一方的因素而未成功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向对方双倍退还定金。
然而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法缔结并非源于当事人双方的过失所致时,出卖方有义务将定金如数奉还予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