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工受伤之员工与雇佣机构在工伤补偿事宜上产生纠纷,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的法定有效期为自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犯之日起算一年以内。
若因人为不可抗拒原因或存在其他合法且充足的理由使得仲裁时效中断,则应自时效中断的诱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限将重新开始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