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二手房产交易过程中,需确保夫妻双方均在场参与。
这是由于,在法律意义上,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必须要由夫妻双方亲自到场,以示共同权利和义务。
然而,若房产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则只需该房屋所有权人亲自出席即可。
此外,房屋作为具有特殊性质的不动产,其物权变动须经由房屋管理部门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为了确保物权变更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物权人亦应亲自前往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事宜。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