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当劳动者存在如下几种情况时可被视作工伤:
首先,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因工作事务遭受意外伤害的,应视为工伤;
其次,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前或后,在工作场所内进行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而遭遇事故伤害的,也应视为工伤;
再次,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的,同样应视为工伤;
此外,若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亦应视为工伤;
再者,若劳动者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因事故导致下落不明的,也应视为工伤;
最后,若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应视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