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租赁物损害责任的归属问题而言,若租赁物损毁系因承租方保管失当或未按契约规定合理使用所导致的,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理应由承租方自行负担。
反之,假若承租方在实现租赁时已然依约行事,甚至该批损失可归咎于自然损耗,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此类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出租方向承租方担负,且出租方亦应主动承担相应的修缮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